- STCW国际公约-
-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 海员证管理办法-
-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船舶登记条例-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码头暂行规定-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 航道管理条例-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际海运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 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辽宁恒泰华富船舶企业管理有限公…
- DATA:2023/8/2 13:21:50
- 恭喜辽宁窦先生成功签约机工
- DATA:2023/7/18 15:32:28
- 恒泰华富海员风采
- DATA:2023/7/17 13:57:48
- 恭喜沈阳张先生成功签约海员!
- DATA:2023/6/12 14:58:26
- 恭喜辽宁刘师傅成功签约厨师
- DATA:2023/4/11 17:05:55
- 恭喜大连季师傅签约机工成功
- DATA:2023/2/14 12:12:21
- 恭喜退伍军人吴先生成功签约海员…
- DATA:2023/2/14 10:26:38
- 恭喜90后小李成功签约海员
- DATA:2023/2/13 13:35:37
- 恭喜刘师傅成功签约海员
- DATA:2023/2/9 8:31:57
- 恭喜河北90后小伙成功签约海员机…
- DATA:2023/2/8 16:11:06
- 恭喜刘氏兄弟成功签约海员
- DATA:2023/2/7 13:58:01
- 恭喜王师傅签约海员成功
- DATA:2023/2/7 13:27:17
- 恭喜大连翟师傅签约厨师成功
- DATA:2023/2/6 15:37:45
- 恭喜沈阳仇宁签约水手成功
- DATA:2022/9/21 16:39:13
- 恭喜沈阳白文玉和王玉坤签约焊工…
- DATA:2022/9/21 16:37:16
- 2016年海员工资参考表(中国海事…
- DATA:2016/3/16 10:55:06 Hit:833
- 油船海员工资标准表
- DATA:2016/6/18 11:32:47 Hit:526
- 【重大喜讯】海员2016年开始涨工…
- DATA:2016/1/4 13:42:49 Hit:420
- 全球主要港口一览
- DATA:2016/1/3 22:13:54 Hit:417
- 办理普通船员巴拿马证书说明
- DATA:2016/1/2 10:25:06 Hit:398
- 联系电话:13941336869、17098579119、15502407988
- 联系传真:024-31626266
- 联系邮箱:2565995739@qq.com
-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北站嘉兴国际大厦1310室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 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 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五)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衍。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衍。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衍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