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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新版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

作者:恒泰华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2/17 13:05:11  浏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新版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


澜沧江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做好新版海员证签发工作,便利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海员证签发管理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正式签发启用新版海员证,不再签发旧版海员证,旧版海员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持旧版海员证的船员申请新版海员证,应予重新签发,不受有效期超过12 个月的限制。


各海员证签发机关(简称“签发机关")信息(见附件1) 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部海事局。


二、 个人信息采集安排


各签发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船员(2019) 434号)关于个人信息釆集标准的要求,进行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等个人信息的釆集。


目前船员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应在海员证签发机关现场釆集,电子证件照片优先选择到专业护照照相馆拍摄并提供电子版,以保障技术标准;


海员证签发机关应对釆集和船员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人工核验,系统检测处理后的,人眼观察没有明显问题方可完成信息釆集,电子照片采集注意事项见附件2。


具备条件的签发机关可提供电子证件照片拍摄服务,也可以提供网络传输等其他便利化服务,告知部海事局后,在本辖区予以公布。


相貌、指纹无重大变化,采集的信息可使用两个海员证有效期周期,即十年。


三、 制证安排


新版海员证采用集中制证模式,上海海事局承担全国海员证制作工作。


各签发机关对本局签发的海员证审批信息准确性负责,在完成海员证审批后,应及时将制证任务推送至上海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负责海员证打印质量并完成通关查验,完成打印和查验的海员证通过快递邮寄至各签发机关。


上海海事局每个工作日向各签发机关邮寄海员证,周五应完成当周所有邮寄任务。


四、 应急保障


各签发机关应做好海员证签发应急保障工作,如发生故障导致无法在信息系统中受理、审批等情形,应启用传统纸质审批,将审批结果和申请人相关信息发送至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局通过紧急制证系统完成制证任务。


系统功能恢复当日(工作日), 各签发机关应将纸质审批的海员证信息回填至相关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启用新版海员证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各单位要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签发规定。

(二)各单位要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做好政策和规定的宣贯解 读,以务实的举措,高效的服务,便利相对人办事,展示海事良好政务形象。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海事局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跃全(部海事局),

010-65292498, 

liyuequan@msa.gov.cn (内外网);


张婷(上海海事局),

021-58401273,

zhangting@msa.gov.cn(内网),

kszx@shmsa.gov.cn(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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