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员收入实行财政补贴
在国际上,不少航运强国都对海员收入实行减免税政策。比如,英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对海员采取免税政策,日本、瑞典等国家则对海员采取补贴免税、税收抵免和其他补贴政策等。省政协调研组认为,广东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广东自贸区建设,借鉴国外一些航海国家的做法。首先在广东自贸区框架内,对海员收入制定全额财政补贴政策:制定和实施在自贸区内的船公司和海员外派公司所属海员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政策,可先征后补或通过政策奖励返回,对海员个人所得税实行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对海员个人所得税实行高端人才的奖励办法,用财政补贴所得税扣除部分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调研组认为,在国家对海员个税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若广东能出台这两项政策,将极大地吸引国内更多的船公司、海员外派公司及海员人才中心迁移到南沙自贸区,形成国际航运中心人才高地和产业聚集区。
此外,调研组建议,广东应多渠道呼吁国家出台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对我国海员在海上(水上)工作超过180天/年的收入采取全部免除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海员等级分类,降低海员个税税率;把海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目前的4800元提高到12000元以上,通过全面提供税收优惠,鼓励海员职业发展,为国家储备战略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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